關於TPRMA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01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橡塑膠機械工商協進會。

02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03 第 三 條
本會以結合橡膠業及其週邊設備同業的力量集思廣義以資訊及技術相互流與協助,響應政府根留台灣的政策,強大台灣傳統產業的根基為目的是主要宗旨。

04 第 四 條
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05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06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 一、結合橡塑業同線路之業者,如原料、機械,及週邊設備同業的力量以資訊及技術相互交流與協助同業開發研究提昇技術及知識,增進情誼,消彌惡性競爭。
  • 二、響應政府的政策,配合其實施與執行。

Top ↑


第二章 會 員

07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二種:
  •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 二、團體會員:凡橡塑膠週邊設備同業或公司行號,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 三、普通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皆可參加。

08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09 第 九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10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

11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12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13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Top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14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15 第 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16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六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所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後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17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五、聘、免任工作人員。
  •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18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六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19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20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二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21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22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23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ㄧ者,應即解任:

  •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24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25 第二十五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26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27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多人,名譽理事多人,顧問多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Top ↑


第四章 會 議

28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招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招集時召開之。

29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30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部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 四、財產之處分。
  • 五、團體之解散。
  •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31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三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多數之同意行之。

32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33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招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聯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Top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34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 一、會費:
    • 1. 入會費:新台幣捌佰元。
    • 2. 常年會費:新台幣伍千元。
    • 3. 顧問會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
  • 二、事業費。
  • 三、會員捐款。
  • 四、委託收益。
  • 五、基金及其孳息。
  • 六、其他收入。

35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6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預(決)算報告,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召開時,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是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束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37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Top ↑


第六章 附 則

38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39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40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41 第四十一條
理、監事交接事宜:
  • 1. 新舊任理事長互贈匾額,金額:新任$9000元;舊任$6000元,由各自任期內之會費支出。
  • 2. 匾額落款:刻上全體理監事名字暨全體會員贈。
  • 3. 交接典禮聚餐費用,由新任經費支出,依會員人數補助七成,其餘由新任理事長私人贊助。每桌餐費【含酒】$5000元。

42 第四十二條
理監事開會規定事項【內規】
  • 1. 開會遵守守時觀念,理監事會遲到以十分鐘為限,逾時罰款$500元。
  • 2. 開會如未能出席,可委請代理人代表出席或向總幹事請假,如無,則罰款$1000元。
  • 3. 委請代理人代表出席或向總幹事請假之次數,不得超過二次,亦即出席率不得低於2/3(一年度開會六次至少應出席四次)。否則少一次則罰款$1000元。

43 第四十三條
婚喪喜慶辦理規則
  • 1. 婚喪喜慶由總幹事負責聯絡事項,安排分組組員(共六組,每組輪流擔任二個月)代表本會出席參加,理事長與總幹事為當然參與人。
  • 2. 會員眷屬:由會費支出(喜事$3200元,喪事$3100元)。限直系親屬。
  • 3. 理監事或幹部另外加理監事基金(喜事$5600元喪事$5100元)(限直系親屬)。

44 第四十四條
會費之收支及運用
  • 一、基本會費。
    • 1. 會費以年度計算(1/1-12/31),不論何時入會,均以當年度入會計 算。
    • 2. 基本會員年費-每年$5000元,新會員加入會費$800元。
    • 3. 「註」:可以學習會員身份出席。
  • 二、會費用途:
    • 1. 理事長交接:贈匾及有關交接事宜之他項支出。
    • 2. 會員紀念品:金額以$500元為原則。
    • 3. 婚喪喜慶補助:(同第四十三條)。
    • 4. 會員旅遊補助款:會員補助每年度由理監事會決定,不足款項由會務基金補助2/3,理監事基金補助1/3。
    • 5. 前任會費結餘交接新任後,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始可動用。